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3个督察组对各盟市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了督查调研。从督查调研的情况看,除少数盟市按期开展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外,大多数盟市未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有些盟市、旗县(市、区)城市低保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建档工作明显滞后,严重影响了全区住房保障工作顺利的开展,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内政发[2007]107号)有关要求,现就尽快开展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建档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若干普查小组,负责调查、统计、分析及建档工作。房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做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住房保障实施的牵头工作,民政、统计、公安、发改、财政以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挥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和工作优势,密切配合,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普查任务。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合理规定除城市低保家庭以外的其它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围。在国家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出台前,可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作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本通知下发前,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已经划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围的,如月人均收入标准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并完成普查建档工作的,不需重新进行普查;如月人均收入标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对扩大标准的部分家庭要进行普查。
三、各盟市要对本地区普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的部署,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普查方案,明确组织机构、部门分工、普查程序及工作进度,保证普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结合本次普查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对已经开展的城市低保家庭住房情况重新进行梳理,查漏补缺,充实完善档案建立工作,城市低保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完成不力、建档不规范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普查建档工作。
要切实做好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使普查人员准确把握政策及普查方法,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建构差的目的、方法、内容以及相关的政策介绍给普查家庭,争取普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在普查方式上要灵活多样,可采取发布通告、自行申请、入户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
四、各盟市、旗县(市、区)要通过开展城市低保家庭和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建档工作,重点摸清本地区城市低保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户数、人数、分布、家庭收入、困难情况等基本情况,现家庭住房位置座落、类别、住房面积、设施、是否成套、产权状态等住房状况,申请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意向等情况。为便于各地区开展工作,自治区制定了《城市低保家庭和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参考方案》及《城市低保家庭和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登记表》,所涉内容为必填内容,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普查内容。《城市低保家庭和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参考方案》供各地区在具体实施中参考。
五、各盟市要对上报的普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普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要编写本地区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报告。运用科学手段对普查结果进行归纳分析,做到一户一档,并按照统计格式要求,形成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建立系统完善规范的城市低保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
六、自治区建设厅要会同民政厅对全区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建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组成验收组对各盟市完成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普查工作情况进行验收,确保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
七、为保证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普查和建档工作,并为普查工作提供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盟市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建档工作必须在2008年8月底前完成,并进行专题总结:2008年8月15日前要将《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汇总表》及普查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由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1、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参考方案。
2、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登记表。
3、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汇总表。
二00八年五月七日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
住房情况普查参考方案
一、普查主要内容及方式
(一)普查范围和对象
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的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是当地政府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规定标准以下的家庭,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
(二)主要内容
1、低收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户主类型、职业、收入、资产等。
2、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包括房屋坐落位置、房屋性质、居住状况、房屋面积、房屋类别、房屋成套、房屋设施等。
3、住房需求情况及希望解决的方式,包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求的原因、面积、价格、时间、付款方式;申请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
4、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包括是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等。
具体内容详见《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登记表》
(三)普查方式
普查采取发布通告告知、自行申报、入户调查核实与查阅伍保家庭档案、户籍、房屋产权产籍、公房租赁档案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二、工作步骤
(一)普查准备
1、制定方案。根据工作进度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明确组织机构、相关部门分工及职责、普查人员组成及相关纪律,并确定普查时点、普查流程及目标要求。
2、动员培训。普查前,要对普查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对参加普查工作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讲解普查的要求、步骤、内容和《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登记表》的填写要求,了解入户普查的基本常识。
3、做好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工作。要印制普查宣传材料,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地分发,使更多的家庭对普查目的、普查方法、普查内容有全面的了解,争取低收入家庭的理解和支持。
(二)通告告知,自行申报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开展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工作的通告,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领取普查登记表,自行申报。
(三)入户调查
普查人员对主动向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申报的家庭以及辖区内没有自行申报的低收入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时,要求被调查对象家庭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普查人员要认真核对相关证明材料,了解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根据调查情况,有普查人员填写《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登记表》,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送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进行审核。
(四)查档核实
街道办事处对收回的《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登记表》,要通过查阅低保家庭档案、户籍、房屋产权产籍、公房租赁档案等,认真逐户审核,确保普查登记表所填事项补遗不漏,准确无误。街道办事处在确认无差错的普查登记表上盖章后,送旗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计汇总。
(五)汇总分析
旗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普查登记表进行认真统计,汇总记分析,全面掌握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及住房需求情况。
(六)数据上报
旗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将统计总情况及《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汇总表》及时上报盟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盟市要对本地区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在早规定的时间上报自治区。
(七)建立档案
旗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廉租住房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住房需求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保障对象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年度符合等有关情况。需求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审核结果,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