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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期内生产性用火许可
办件类别
即办件
审批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锡署办发〔2005〕159号)关于《锡林郭勒盟草原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审批程序
需生产性用火单位或个人向所在辖区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防火站初审同意后报县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
申请材料
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用火地段位置、面积、时间和组织领导机构、火险预防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提交生产性用火审批表。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任何费用
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