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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收取;(一)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二百元;(二)省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一百五十元; (三)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一百元;(四)县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五十元。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时,不另行收费。2、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应缴纳变更登记费,每个企业五十元。3、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应缴纳一次性登记费,每次每个单位五十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不另行收费。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入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依据:[1992]价费字4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