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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批
〖发布日期:2007-06-20〗〖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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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批

办件类别

承诺件

审批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2、窗口受理,审查申报材料;3、土地储备中心、审查申报材料;4、县国土资源局审查;5、县国土局组织用地单位与被占地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6、县政府审核同意;7、土地储备中心填批复文件。8、窗口发批复文件。

申请材料

1、用地计划文件;2、规划许可证;3、选址图和规划图;4、资质证明;5、资金证明;6、勘测定界图和技术报告;7、建设项目可研批复。

收费标准及依据

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管理费1.0—1.5元/平方米,非耕地的临时管理费0.5—1.0元/平方米;临时使用城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0.5—1.0元/平方米,城镇规划区内经营、服务等行业临时占用国有土地的0.5—2.0元/平方米。挖少、采石取土2.0元/平方米(内价费字[1996]62号)

审批时限

承诺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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