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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土地登记
〖发布日期:2007-06-20〗〖来源:〗〖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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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土地登记

办件类别

承诺件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审批程序

1、权属单位发出通告;2、土地使用者申请登记;3、窗口受理,审查申报材料;4、土地站审核申报材料;5、实地勘测及地籍调查;6、局领导审核;7、公告;8、县国土局审批。9、土地站填写地块档案及土地证书;10、窗口发土地证书;11、土地站填写土地归户卡;12、土地归档立案妥善保存。

申请材料

1、土地权属证明材料;2、单位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3、法人代码证;4、规划证、审批书;5、出让土地有出让合同。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土地权属调查登记费:党政机关、团体每宗地收200—700元企业每宗地收100—40000元;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300—10000元;城镇居民住房用地每宗地收13—30元;依据《关于公布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内价费字[1996]62号;(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每证5元,单位每证2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发证费,每证20元。锡价费字〔2002〕149号

审批时限

法定30个工作日,承诺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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