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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办件类别
承诺件
审批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审批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2、窗口受理,审查材料;3、盟广电局审批;4、报自治区广电局备案;5、窗口发许可证。
申请材料
1、节目或栏目的名称、使用频率(频道)、时段内容介绍;2、节目或栏目的负责人、编辑、导演、导播及主持人的姓名、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材料;3、“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保证播出安全的技术保障设施的型号和数量。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上报审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