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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
〖发布日期:2007-12-11〗〖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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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时限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并可以提前的提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其办事时限由职能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做出承诺,并认真履行承诺。对服务对象的申办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告知办事时限;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耐心解释,做好思想工作

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必须在三日内拿出工作方案,采取得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按规定的时限完成任务。并上报办理结果。

三、上级机关和领导转办、批办、交办的事项,一般在两周内办理完毕,并上报办理结果。

四、对行政相对人咨询和来访事项,能马上办理的,立即办理;需会议研究决定的,一周内办结,复杂问题一月内办结;。

五、没有特殊原因,不按规定时限办结工作事项,给予其主要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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