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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失职责任追究制
〖发布日期:2007-12-11〗〖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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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职追究

失职追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构成失职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

二、失职追究及查处

(一)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的损失,根据情节,由直接负责人、直接领导或间接领导分别承担责任。

(二)机关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告诫。

(三)机关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中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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