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进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树立政府机关依法行政、高效勤政的新形象。依据《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对机关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工作态度和效能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
(一)擅自离岗、不坚守岗位的;
(二)待人态度生硬、粗暴的;
(三)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办事或办事不公道的;
(五)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或有意拖延,不负责任的;
(六)执行公务不文明,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影响政府形象的;
(七)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非公务活动的;
(八)有其他群众不满意行为的。
三、本“中心”办公室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态度的效能问题投诉受理机关。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拨打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电话向“中心”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4526778。
投诉还可以采取信函、当面投诉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