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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收费制
〖发布日期:2008-09-17〗〖来源:〗〖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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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驻中心的部门在中心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条  县农村信用联社作为指定金融机构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开展集中收费业务。

第三条  按照“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原则,财政部门派驻支付中心工作人员统一管理、统一开具发票,在驻厅金融机构开设专户,确保收费及时入库

第四条严禁“厅内受理,厅外缴费”

第五条  各部门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对于“特事特办”的项目,必须出示相关文件证明。

第六条 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或统一制作的窗口交款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执收窗口留存,一份财政收费窗口留存,并办理交费手续)。

第七条 各执收单位窗口开具的交款通知书必须填写准确,项目齐全,字迹清楚,金额大小写一致。各部门按照单位账号填写,由财政部门分部门和单位入账。若有增减收费项目,应及时告知中心。对填写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财政部门有权退回窗口重新填写。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统一从财政部门领取;确需使用上级业务部门专用收据的,必须通过中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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